栏目:应届生入户 人气:0 日期: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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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应届毕业生户籍迁入须知)
接收应届毕业生户籍迁入
温馨提示: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也可在“深圳公安”-“政务服务”-“办理进度查询”输入业务受理编号自主查询业务办理进度)通知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一、入户条件
(一)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接收的毕业生及批准随同迁入的子女。
本市生源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毕业生复户办理。
(二)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根据自身情形,选择办事指引
(一)户口已迁出,持有《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上迁往地址可以是深圳市任何地址,如:深圳市某某区某某派出所),且没有随迁子女的,按下述办事指引第(一)款办理。
(二)有随迁子女的,按下述办事指引第(二)款办理。
(三)户口未迁出,无《户口迁移证》的,按下述办事指引第(三)款办理。
三、办事指引
第(一)款户口已迁出,持有《户口迁移证》,且没有随迁子女的毕业生,按以下指引办理。
1.准备以下材料
(1)提供有效期内的入户指标卡号。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道地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应为深圳).
(3)《户口迁移证》。
(4)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6)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
(7)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6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入户方式):
①迁入配偶家庭户。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所需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在亲友房产立户的,须业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合影。
③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亲友家庭户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合影。
④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提供集体户户号或户内一名成员的身份证号码。
⑤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无。
⑥迁入人才专户。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应入社保缴纳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在本市未缴纳社保的,可自由选择迁入本市任一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无。
2.办理流程
关注“深圳公安”,在“政务服务”—“业务预约申请”—普通户政业务—选择“毕业生入户(不需本市准迁)”,通过以上方式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办理入户。注意:选择在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或入人才专户的,须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选择在亲友的房产立户或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合影。
预约成功后,请按照预约时间,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前往预约派出所办理入户。
第(二)款有随迁子女的毕业生,按以下指引办理。
1.准备以下材料
(1)提供有效期内的入户指标卡号。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道地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应为深圳)。
(3)原户口所在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如户口未迁出,则无需提供)。
(4)申请人及子女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户口已迁出,则无需提供)
(5)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
(6)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8)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①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㈠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㈡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㈢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②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㈡《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㈢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③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9)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
(10)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6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入户方式):
①迁入配偶家庭户。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开具标准地址单,同时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③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亲友家庭户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到派出所(户政中心)落户时,须户主同时到场,核实户主身份证,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后办理。随迁子女须一同挂靠。
④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提供集体户户号或户内一名成员的身份证号码。
⑤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无。
⑥迁入人才专户。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应入社保缴纳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本市未缴纳社保的,可自由选择迁入本市任一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无。
2.办理流程
核准通过后,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①户口已经迁出的,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注意:选择在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或入人才专户的,须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选择在亲友的房产立户或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业主(户主)一同到场签字确认并合影。
②户口未迁出的,受理机关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请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等办理材料回原籍迁出户口,并办理《户口迁移证》(户籍迁出流程请向原籍公安机关咨询)。
户口迁出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三)款户口未迁出,无《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按以下指引办理。
1.准备以下材料
(1)提供有效期内的入户指标卡号。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道地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应为深圳)。
(3)申请人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国(境)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6)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
(7)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6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入户方式):
①迁入配偶家庭户。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开具标准地址单,同时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③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亲友家庭户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到派出所(户政中心)落户时,须户主同时到场,核实户主身份证,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后办理。随迁子女须一同挂靠。
④本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提供集体户户号或户内一名成员的身份证号码。
⑤配偶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无。
⑥迁入人才专户。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应入社保缴纳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本市未缴纳社保的,可自由选择迁入本市任一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无。
2.办理流程
关注“深圳公安”,在“政务服务”—“业务预约申请”—普通户政业务—选择“毕业生入户(需本市准迁)”,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所在的公安分局户政中心办理入户核准。
预约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窗口办理,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袋封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2.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等办理材料回原籍迁出户口,并办理《户口迁移证》(户籍迁出流程请向原籍公安机关咨询)。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核验通过的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户主同时到场确认。(注意:选择在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或入人才专户的,须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四、温馨提示
(一)申请材料要求。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二)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三)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四)更多详情请登陆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或关注“深圳公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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