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日期: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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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条件、所需材料、最新政策

(2021-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条件、所需材料、最新政策)

  ·2011年北京医保报销

  ·绍兴市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

  ·上海医保灵活就业人员明年缴费3822元

  ·2020年济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深圳市人才引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哪些行业和人才可以在深圳落户。本文提供最新的2019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政策供参考。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条件

  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下款申办条件第1项条件的除外);

  3.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4.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申办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1.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4.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5.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三)****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六)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投资纳税材料

  (九)本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本(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印同一张纸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本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身份证号码曾有变更的(正常升位的除外),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变更时间,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有随迁子女的均须提供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异地随迁子女的,另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指初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复婚或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12个月。

  (十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十三)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人力资源部门需审核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人力资源部门不需审核档案,但如因学历、身份证、姓名及工作经历等需通过档案进一步核实的,须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注:1.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人需在我市人才引进定点体检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上传至人才引进系统,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体检表。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给用人单位;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在人才引进系统直接为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

  2.单位经办人校核申请人信息后系统提交人力资源部门,打印表格,交给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

  3.单位经办人收齐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受理

  4.人力资源部门受理、审核、审批

  5.申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审核文件

  6.申请人到拟入户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政策全文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执行时间】:

  【发布机构】:深圳市民政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四章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五章公租房配租(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政策解读

  相关问题解答

  2018年现行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元/人。

  第二十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杰出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住房

  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规定,可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人才”分为4个层级: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不同层级的人才可享受不同标准的安居住房补贴。《办法》规定,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也可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免租住房及购房、租房补贴标准根据领军人才的级别有所差异,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可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须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须符合一定条件。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租房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至每月2000元不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二、已婚人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公共申请人。每个家庭成员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三、违规申请将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对申请人违规申报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取得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货币补贴后,如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或申请人被处以刑罚处罚不宜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协议或者终止发放租房补贴,收回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规申请人才安居房或租房、购房补贴,处3-5万元罚款,在下一年度不再受理该单位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将依法将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四、采取公共租赁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结合首批人才安居对象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公共租赁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在首批确定的102家企业中,给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有26家,给予货币补贴的有76家。首批将提供约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分布在宝安区的招商澜园、南山区的首地容御、福田区金地香蜜山和桃源村综合楼人才公寓、教师公寓等。首批将为三万多名人才实施货币补贴,每月补贴资金约1000多万元。未纳入首批安居对象的企业和人才如何申报?李荣强介绍,纳入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企业和人才,可提出正式申报资料,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纳入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企业和人才,可按照即将出台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正常的申报。

  相关问题解答

  一、《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规定的人才有哪些?

  【答】依据《深圳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达到相应层级水平,且符合下列人才认定标准之一者,可经单位提出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申请,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二、《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是只能领取一次吗?

  【答】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是今年新出的蕙才政策,与去年的高中初人才租房补贴不同,这里规定的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是指以前申请了高中初人才租房补贴的,不能再重复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三、深圳市人才安居租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这属于财政补贴,而财政补贴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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