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留学生入户 人气:0 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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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4〕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的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实施的“留学回国人员引进”行政审批业务调整为行政服务,下放至区政府;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需要,同时授权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事后报我局备案。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类别
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主要指: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以及《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二、关于时间安排
2014年6月16日上午9:00开始,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系统开放至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使用,上述各单位正式受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报。全年度工作日办理。
在正式受理日期前,上述各单位须完成“留学人员接收业务专用章”的制作,以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的发放准备工作。
三、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
(一)关于立户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须先办理人才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二)关于权属划分。
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但不得同时在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四、关于业务申报模式和办理流程
(一)关于业务申办模式。
拟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权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请。
已进行人才立户登记且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独立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也可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具有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权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业务。委托服务机构申报的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申报材料由受委托的服务机构统一报送到业务审批部门。
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须审查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档案,具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建档和商调手续并报送材料,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具有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权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建档或商调手续并报送材料。
(二)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信息
在我局官方网站(hrss.sz.gov.cn)“网上办事”栏目“网上申报系统”中链接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用人单位立户登记后,可申报本单位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信息;留学回国人员个人也可注册后,填入个人信息,提交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申办。
2.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系统已成功提交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信息的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向业务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同时报送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现场审核后交还呈报单位。
3.领取审批文件
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由呈报单位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由申报单位将相应材料转交申请人。
4.留学回国人员报到
接收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的,留学人员须持《户籍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原籍派出所出具)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业务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接收单位在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的,留学人员须持《户籍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原籍派出所出具)到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业务办理时限为:自系统“受理”环节起,至系统“结果确认”环节止,共计10个工作日。
五、关于业务指引及信息查阅
我局将在官方网站(hrss.sz.gov.cn)“人才引进”栏目发布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政策及详细的业务指南,对申报材料和业务流程等事项作出明确指引,供呈报单位和个人查阅;办事人员亦可直接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办事窗口咨询,或拨打电话、进行查询。
六、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纪律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须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该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或用人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申办的,应选择具备人才引进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名单、电话、地址等信息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rss.sz.gov.cn的“人才引进”栏目)。
如在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办过程中有收费方面的投诉,可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左边“”右边。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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