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留学生入户    人气:0    日期: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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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落户政策2017年最新

(海归落户政策2017年最新)

  归落户政策颇受大家的关注,而目前北上广三大城市正不断收紧留学生落户政策,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海归落户政策2017年最新,欢迎阅读!

  每年6月正值海外高校的毕业季,计划回国的人已经开始积极觅职,北上广深成为许多海外学子的就业目标。这些城市针对也优秀海归人才推出了一系列福利政策,包括购车补贴、住房补贴等。但想在北上广深就业、安家、发展等,海归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落户。专家建议,留学生在归国工作的头两年内尽快解决户口问题。

  “不少海归对落户有关条例并没有清晰的了解。”据深圳信诚翻译公司海归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许多海归因为对落户要求的指定天数、两年期限如何计算等问题缺乏了解,导致错过了最佳的入户机会。

  “整体上看,四个城市对海归落户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海归硕士、国外登陆时间满360天、回国时间不超过两年。至于‘海归硕士’这项要求,并不是说拿到海外硕士学位证就可以,必须通过相关认证。”该负责人指出,很多留学生回国前没有办理学位认证,结果回国之后引起了许多麻烦。比如留学生回国证,如果在回国前办理,只需等待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即可到手,但如果回国后再补办,不仅手续繁琐,而且等待时间更长。“虽说回国两年内可办理落户,但其实两年时间并不充裕,仅预约一项就得等上半年,再加上等待证等环节,时间拖得就更久了,所以还是要提前准备。”

  困扰绝大多数留学生的“360天”到底该怎么算?这并不是一年学制的意思,而是指待在留学国的时间,而且必须在学制期间内。“有些学生留学时离开留学国去别的国家旅游,这个旅游时间是要扣除的,想满足360天这一条,对一年制留学生而言并不容易。”

  目前北上广三大城市正不断收紧留学生落户政策,未来不排除要求有研究成果甚至是要求是博士学历的可能。“目前海归是本科学历的已经很难入户北京,至少要求硕士学历以上,而且必须在国外呆满360天,可以说是四大城市里要求最高的。”所以有北上广落户打算的海归硕士,最好把握好现有的机会。“回国后如果条件成熟尽早办理,每年的指标价格差说明落户一年比一年难。”

  专家提醒,落户第一步是在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完成认证,为留学生在海外获得的毕业证提供官方认证。如果海归回国后考虑在一线城市落户或想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必须办理学历学位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学生选校时务必选择在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上公布认可的海外大学,如果选择了不在教育部认可名单上的国外大学(即野鸡大学),落户时将没有任何优势。

  据了解,为了营造留学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北京市又进一步优化了“留学人才引进”办理流程——取消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作为留学人才引进前置条件,同时增加申请通道。

  流程简化后,小伙伴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与生活需求,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或留学人才引进。需要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的小伙伴,可以直接到各区县的人力社保局或海外学人中心办理即可。

  对于申请留学人才引进,之前只能通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海外学人中心两个通道申请,此次流程优化后,除了这两个申请通道外,用人单位还可向:

  1公司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

  2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属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市属科研院所等市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3市人才、双高人才、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存档单位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与此同时,留学人才引进申报表格和调函都已实现全部机打,引进工作信息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小伙伴们的留学人才引进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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