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留学生落户 人气:0 日期: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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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知英企划部
编辑|赵娜
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到上海发展,他们的衣食住行都在上海,基本是把家安置在上海了,如果能拥有上海的户口,可以更好地解决诸如买房、上学、就业、医疗等等很多问题。落户上海的方式有很多,居转户、投靠、人才引进、应届生、留学生......这些方式有什么区别?你更适合哪一种?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居转户
也就是居住证转上海户口,这种方案经济上比较宽松,是大部分人的首选方案。申请条件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以上第1,第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以上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以上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3、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4、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个人承诺;
5、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6、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办流程
1、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办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现场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3、现场受理通过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二、人才引进落户
申请条件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企业纳税)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三、应届生落户
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应届毕业生达到标准分72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即可在上海落户。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8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9年5月24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
(2)《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成绩单;
(6)外语等级证书;
(7)计算机等级证书;
(8)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
(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四、留学生落户
申请条件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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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老人投靠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两地分居投靠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a、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b、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c、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d、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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