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 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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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7种方式详细讲解)
上海落户7种方式详细讲解
一、首先我们来看居转户的基本条件
1.持证满7年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1)上海居住证无需积120分,持有《上海居住证》即可。
(2)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并非一定要连续7年。
2.持证期缴纳社保满7年
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1)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不连续也可以,缴纳总月长84个月(就是7年)即可。
(2)持证期间是指在成功办理《上海居住证》后,缴纳在本市(上海市)的社保才算有效。
上海居转户
3.持证期缴纳所得税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1)持证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欠税、漏税、避税、逃税等等,有些属于违章,可补缴,缴税凭证有效,有些属于违法,一票否决。
(2)一定是缴纳在本市(上海市)的才算有效。
(3)所得税可分为,个税和企税,在办理审批过程中提交不同的资质会和不同的人群进行归类,会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办理人的资质。
4.中级技能职称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1)中级、二级以上,包含了中级和二级。
(2)专业名称、工种名称,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3)外省市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本市不予承认。
(4)外省市的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本市的考核复评。
(5)其它正规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作为申请依据,但要能和官方另行发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匹配的上;
5.无超生、处罚、犯罪记录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1)独生子女,或第二胎有“二胎准生证明”和“二胎推荐书”
(2)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比较常见的,醉驾、打架)
(3)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的公安部门都要出具相关无处罚、无犯罪的记录证明。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重大奖励或被聘高级技能职称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1)重大贡献,获得相应奖励(必须是持证期间获得的),且是省部级或以上的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名称、工种名称,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3)此项两个条件,任有其一,即可不受“上海居住证”持证满7年,社保缴纳满7年的限制。也就是说,有其一,并达到其它条件,即可直接申办居转户。
2.本市远郊地区等岗位满5年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连续3年缴纳2倍以上社保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1)连续3年,2倍以上的社保基数
(2)以上两项,任选其一,即不需要技能职称也可申办居转户。
4.投资纳税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1)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以上(员工必须缴纳社保,个税)。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
二、上海人才引进落户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解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解读:“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解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解读:“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解读:“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
金融重点机构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贸易重点机构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航运重点机构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范围。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解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见下表)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上海科创人才落户
三、上海科创人才落户
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3.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创新技术服务人才
1.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3.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风险投资
1.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企业家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上海应届生毕业生落户
四、应届生毕业生落户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
用人单位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2019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用人单位2019年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2020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对因用人单位隐瞒情况导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错失户籍申请机会的,将予以通报。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与符合2018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评分标准
1.最高学位、学士、研究生27分;硕士、研究生24分学士、本科生21分;
2.毕业学校
第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5分(原“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原“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2分(其它原“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本科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
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7分;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此项要求的专业7分(本科2013年前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2013年(含)后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导向要素
1.荣誉
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1分;
2.获奖表彰奖励
学术、文体竞赛获奖(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
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同类奖励取最高分;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
科研创新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5分(申请落户的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4.参与国家特殊规划计划
1)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5分(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
2)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按相关政策执行。用人单位要素分基本要素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符合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劳动派遣方式除外5分。
导向要素
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毕业生3分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3分
2.承担重大项目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3分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3分(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确认后予以公布。)
3.自主创业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企业经营情况良好5分(毕业生须为符合相关要求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发起人(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入资金的创业情况),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说明:毕业生学校及专业以学校及专业代码为准。
五、留学生落户上海
留学生落户适用对象:
1.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
2.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直接来上海工作、就业并需在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国外学位(历)认证。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2.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六、投靠类落户
上海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关于子女投靠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2)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夫妻投靠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投靠所需时间
关于老人投靠
(1)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2)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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